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泰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泰安地税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bet365足球各级执法主体(以下称“地税机关”)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税收执法文书、执法审批文书、工作报告、调查证据等书面记录,以及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书。
音像记录包括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拍照、视频监控等记录。
第四条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税收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建设,根据税收执法需要,合理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地税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申请人依法口头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在执法信息系统中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地税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办公地点,特别是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问询约谈场所、纳税人维权中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等场所,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申请事项的受理、办理过程进行实时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地税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地税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条地税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等内容。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或者音像记录告知情况。
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或者音像记录告知情况。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一)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包括按法定权限与程序调取和退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所制作的执法文书;
(四)检查存款账户的情况,包括按法定权限与程序所制作的执法文书;
(五)现场检查的情况,包括现场笔录、记录等资料;
(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七)勘验、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到相关场所或机构检查当事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询存款账户,冻结存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除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外,还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检查的,执法人员除采用音像方式记录当事人拒绝检查的情况外,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纳税人拒绝检查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告知权利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地税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风险的税收事项通过电子公告、系统信息推送或纸质文书发放等形式进行提醒告知的,告知资料作为全过程记录进行保存。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
(三)审查决定意见。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地税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地税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地税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对重大税收执法行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事实证据采信理由、法律依据选择理由和裁量理由。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地税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地税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地税机关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依法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地税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地税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地税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地税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地税机关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地税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地税机关应当对税收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记录材料,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文字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作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二条对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税务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对税收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文字记录,采取工作督查、执法督察、考核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音像记录,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税收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是否合法规范开展税收执法行为;
(三)定期对执法记录采集数量、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执法事项是否齐全完整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地税机关应当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bet365足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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